所谓的“四不像”(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的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驾驶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
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九项规定: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上行驶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拼装车辆上路行驶的危害
(一)拼装车辆隐患多,造成了事故频繁发生。一些拼装车辆无灯光嗽叭、制动不灵等“疾病”缠身,这些“先天性病车”的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大大降低,造成了交通事
故频繁发生。仅2009年全区就发生涉及“四不像”车辆交通事故29起,死亡3人。
(二)报废车辆肇事的逃逸事故增多。这些报废车辆大都没有牌证,不能参加第三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事故后真实车主难以查清,部分驾驶员就利用这一点,发生事故后逃逸,逃避法律
责任。由于没有牌照,交警破案难,对于受害者来说无法索赔,直接造成了一些受害者上访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政治安定。
(三)报废车辆严重影响正常车辆管理秩序。一些拼装车辆到了报废年限, 通过更新车身颜色等偷机取开巧的办法改头换面与一些被偷、盗、抢的车辆混杂在一起,加大了交警执法的
难度,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管理秩序。
(四)报废车辆污染环境,损害国家利益。非法交易或自行拼装的车辆不交货物运输附加费,损害着国家的利益,也损害了正规车辆营运利益。同时,报废车辆排放有害气体超标,污染
环境,损害着人们的身心健康。
鉴于拼装车辆的严重危害,我大队于2007年就在全区范围内持续开展了专项行动。09年上半年以前,我大队采取切割的办法强制报废,切割后的物件全部返还给车主。但是,我们
工作发现,绝大部分车主将切割后的物件运回后进行焊接拼装,继续上路行驶,造成拼装车辆屡禁不止。因此,为彻底解决这一突出隐患,我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收缴、报废、变
卖。
总之,清理整治拼装车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履行职责,减少和消除拼装车辆,避免交通事故发生,尽最大努力来保护人民群
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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